Thursday, October 29, 2009

Letter to the Council 致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(2009年10月19日)

(This letter is in Chinese only.)

致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

《大學條例》對「教師」的定義及導師地位問題

我們注意到大學校董會將決議通過修訂大學規程,其中包括「教師」定義的修訂。有鑑現時定義把為數甚多的導師排除在外,我們建議校董會趁此機會檢討定義,把導師納入定義之中,原因如下[1]

1. 導師現時人數近五百人,佔整體教學人員的三份之一,是所有教學人員類別中人數最多的一群。

2. 導師負擔教學任務最重,任教班數及學生人數更遠高於全校的三份一。導師專職教學,《條例》不認導師作「教師」,實在名不符實。

3. 由於導師不是「教師」,由系務會到教務會,他們沒有成員資格,極其量只能獲允許列席,有時甚至不能發言。導師是接觸學生最多,最了解學生學習需要,教學經驗可能最豐富的一群。他們在學務決定上被迫缺席,是大學整體的損失。

4. 現時校方的建議修訂為:「"教師" (teacher)指職級屬副講師及以上的香港中文大學全職教學人員,而該人員為出任教授、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等教師職系的職位的人士,或為接受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委任或聘任為教師的職位的人士」(斜體為新增部份)。我們認為最後一句不能有效把導師納入定義中。導師人數之多,斷不能當作例外處理。

5. 我們了解現時的定義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(例如當初制訂時未有導師這一類別)。既然現時教學人員的結構及組成已大大不同,大學應趁此機會,儘速矯正現定義的漏洞。

與此同時,我們亦呼籲校董會關注導師待遇問題,特別是合約化、薪酬比中學教師差及缺乏前景的問題。員工總會已經組織一個「導師地位關注小組」,長遠跟進以上事項,稍後將向校方作出改善建議。

香港中文大學員工總會
會長 吳曉真
2009年10月19日


[1] 現時大學尚有「teaching fellow」及「professional consultant」等主要工作為教學的職位,亦以導師的條款聘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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